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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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擬定勞動關系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勞動紀律。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4、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5、勞動安全衛生制度。6、其他制度。
2、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答: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在何種條件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應如何計算?
答: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辦法同前。3、經濟性裁員,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4、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上述辦法發給勞動者經濟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6、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7、因工作需要,經企業高度重視部門或有關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職工,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何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答: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區別: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代表;勞動合同雙方為企業和個人。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3、功能不同: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勞動合同的目的的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來源:中大網校-人力資源師考試 責編:yunyun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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