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的方法
(一)按照勞動爭議自身的規定性進行分析
此種分析方法的要點分別是:
1.確定勞動爭議的標的
2.分析確定意思表示的意志內容
3.分析確定意思表示所反映的意志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律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則的規定。
(二)按照承擔法律責任要件進行分析
此種分析方法的思維結構是:
1.分析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所實施的行為
2.分析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
3.分析確定當事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這種危害的發生直接起源于行為人的行為。
4.分析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其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前述分析方法雖然屬于判斷勞動關系當事人承擔違反勞動法的責任的條件,但也可以應用于勞動爭議案例的分析當中。其思維結構可以歸納為:
第一,確定引起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結果;
第二,確定行為模式標準與當事人所實施行為的差異;
第三,根據差異當事人做出判斷和選擇。勞動爭議的實質在于行為的認定,以及行為與行為模式標準差異的認定上。
二、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的勞動爭議為集體勞動爭議。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的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其特點表現在:
1.勞動爭議仲裁庭為特別合議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單數仲裁員組成;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3.影響范圍重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由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集體勞動爭議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內結束,需要延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爭議的企業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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