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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目標和 方針;二是協調各部門用地,統籌安排各類用地;三是逐級分解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刂浦笜耍鋵嵵攸c建設項目和基本農田等重要用地的區域 布局;四是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省級規劃應當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重點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地級規劃應當
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劃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 縣級規劃的主要任務,一是根據上級規劃要求和本地土地資源特點,分解落實土地利用各項指標;二是組織劃分土地利用區,重點是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
農業用地區等,落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規模和布局,為土地用途轉用規劃 許可提供依據。
鄉鎮級規劃的主要任務:一是按照縣級規劃要求,將各類用地指標、規模和布局等落
到實地;二是將農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等落實到鄉級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圖上。
國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經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下級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政府土 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的控制指標。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 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 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 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 100 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 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
各級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體現如下的原則: 一是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巨r田是我國人民衣食的主
要來源,是農業的基礎用地,必須保證一定的數量,才能滿足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對農產 品的需要,因此,必須嚴加保護,不能隨便改變其農業用途。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每年都需要增加一些非農業建設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的用地規模。
二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我國雖然土地總面積很大,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土地面
積只有 0.738 公頃,只是世界人均土地面積的 1/3 左右。同時,由于不能利用的山川、沙 漠和戈壁占據較大比例,實際可利用的土地數量更小。近幾年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和建設用地的數量快速增加,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盡量發揮有限的土 地資源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各級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必須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 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是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都需要使用土地,
土地規劃要在基本保證各部門和各地區發展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土地的用途,盡量實現時 間、空間、數量和效益的結構優化。為此,在進行土地規劃時要進行深人的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分析需求與供給情況,采用科學的手段,進行系統的規劃。
四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土地的利用直接對生態環境造成
影響,為了改變我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在耕地有限的情況下,近幾年國家撥付資 金和物資,大面積開展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和退耕還湖,表明環境保護在我國土地使用中的地位之重要。因此,在制定土地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特別注意可能對環境和生態 造成影響的土地使用問題,盡量減少因土地使用而產生的對環境和生態的破壞作用。為了保障有限的土地可持續利用,在制定土地總體規劃時要對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
以及土地污染、土地損毀和土地貧瘠化的問題加以重視,防止這些問題導致我國可利用土 地數量的減少。
五是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目前我國尚有一部分可利用的土地沒有開發, 還有一些廢舊礦區和工業用地沒有實現復墾,為保證耕地數量的穩定,在土地總體規劃中必須制定開發復墾耕地的規劃,做到占用耕地與新開發耕地、復墾耕地總量的平衡。為此, 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 地總量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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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