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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政策
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政策(一)
一、內容提要
1、我國土地管理的主要制度
2、土地資源利用的計劃管理
二、重點、難點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內容講解
《大綱要求》:
1、(熟悉)土地的權屬規定
2、(掌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熟悉)土地利用規劃
4、(掌握)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7.1 我國土地管理的主要制度
幾個主要數據:
我國的國土面積包括陸地面積960萬平方公里,海洋面積473萬平方公里,島嶼面積3.87萬平方公里。
在內陸國土面積中,平原面積115萬平方公里,占11.98 %;
2004年我國的耕地面積為13004萬公頃(每平方公里=100公頃),占13.55%;
我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20%,耕地面積只占全世界耕地面積的9.5%,人均耕地面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2,人均牧草地面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人均林地面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30%。
7.1.1(熟悉)土地的權屬規定
我國的《憲法》和《土地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1)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
《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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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