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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
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以償還債務為條件的
對誠實信用的一種承諾,債權人以實現債權為目的的對權利保障的擔保設定。
一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來自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對建設項目未來現金流的預測;
二是來自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間接擔保。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從建設項目籌資的實踐來看,普遍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3.1(熟悉)籌資保證
籌資保證的定義。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籌資保證人資格。
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籌資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
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籌資保證運用
1)出資人保證
2)第三方保證
3)施工方保證:對完工進度和工程質量。
4)生產經營相關方保證:主要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經營管理公司。
5)政府保證
6)保險保證 3.2(熟悉)籌資抵押
籌資抵押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依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營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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