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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建設項目征用下列土地時,也需報國務院批準:
①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3)需報國務院批準的還有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作為建設用地的下列建設項目:
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②軍事設施;
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以上規定需要國務院批準或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國務院審批用地的程序
需要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建設用地請示,并附對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
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建設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對建議批準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準的,
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
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批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批準”字樣。
其中,按有關規定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在繳納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4)臨時用地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5)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審批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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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