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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1)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
1)按政府是否借用市場的力量劃分為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直接調控是指政府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直接調控企業等微觀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以直接配置資源。
間接調控是指政 府不直接干預各微觀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和制定規劃、發布信息以及法律手段,來引導和影響微觀經濟單位的決策和經營的方向, 使之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也就是說,間接調控是政府通過間接方式來實現的宏觀調控。應當指出,強調政府的間接調控并不排除少數的、特殊的情況下政府實行直接調控。
2)按調控的目標劃分為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控。總量調控是旨在謀求社會總供給與總需
求基本平衡的調控;結構調控是謀求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地 區經濟結構、城鄉經濟結構等結構協調的調控。
西方國家的宏觀調控主要是總量調控,而我國則采取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相結合的調控。
這是因為,總量平衡和結構協調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結構協調是總量平衡的前提和基 礎,只有建立在結構協調基礎上的總量平衡才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而總量平衡又是結構在動態中協調的條件,
在總量平衡前提下,市場信息才能真實反映供求關系,引導資源的合 理流動,從而實現新的結構協調。因此,總量調控必須與結構調控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在不斷協調結構的基礎上保持經濟總量基本的平衡。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如果任由各地
區、各部門自行發展而不加控制,必然造成嚴重不平衡的發展格局;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制度則能保證我們能集中資源辦大事,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和重要行業的發展,從而為實施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控相結合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長期以來的短缺經濟,使我們一直比較重 視總量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協調關注不夠。在世界經濟結構調整和我國經濟發展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既重視總量調控又重視結構調控,以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和 經濟體制轉變的需要。
3)按市場的平衡關系劃分為供給調控和需求調控。供給和需求是市場經濟運行中相互
依存的兩個方面,供給調控和需求調控則是調控市場均衡的互有聯系而又各具特點的兩種 手段。從供給方面進行的調控稱為供給調控,從需求方面進行的調控稱為需求調控。
一般來說,它們都是從經濟總量人手進行的,所以被視為總量調控的手段。如果從產業、行業 或產品供需方面進行調控,它們又是結構調控的手段。
當供求關系失衡時,固然可以從供給或需求單方面實施調控,但與此同時供給或需求也必然以相同的方向影響另一方面。
例 如,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單從需求考慮可以采取減稅、增加財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信貸等措施,這在促進需求擴大的同時也會使供給進一步擴張;如果單從供給考慮采取相 反的措施,又會使可能擴大的需求受到抑制。
而且,供給調控和需求調控的功效也不相同。從調控方向上看,需求調控易增不易減,供給調控易減不易增;從功能上看,需求調控對 于平抑短期的經濟波動時效性強,而供給調控更帶有中長期的結構調整意義,長期調控效果好。
所以,必須根據宏觀調控目標和經濟運行狀況,抓住影響供求矛盾的主要方面,靈 活組合各種政策手段,通過供給調控為主或需求調控為主,并同時注意與需求調控或供給調控的結合,共同發揮兩種調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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