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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規定,以下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準:
①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②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 目;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④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 市以及人口在 50 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2)在建設項目征用下列土地時,也需報國務院批準:
①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 35 公頃的;
③其他土地超過 70 公頃的。
3)需報國務院批準的還有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作為建設用地的下列建設項目:
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②軍事設施;
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
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 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以上規定需要國務院批準或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外的建設項目 占用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項目需要征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 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國務院審批用地的程序
需要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建設用地請示,并附對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 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建設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
有關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對建議批準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 審批;對不予批準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
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批復有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批準” 字樣。其中,按有關規定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在繳納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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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