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按索賠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工程施工內容變化:如工程范圍變化、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改變、位置或高程改變、額外工作等。
◆現場條件的變化:影響較大的如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的變化或外界障礙。
◆工程進度和計劃改變:如各類延誤、施工順序改變、計劃調整、加速施工、暫停施工和趕工等。
合同價格的變化:主要涉及材料、人工和運輸等價格變化所引起的對合同價格的調 整,以及對價款支付數額和時間方面的不同理解。
◆后繼法規變化:即在合同確定之后,法律、法規的變化引起的承包人費用的改變。
◆有關合同文件的原因:如合同文件的錯誤、合同條款的含糊不清和對合同文件的不同理解等引起的索賠。
由建設項目業主風險、特殊風險導致的索賠。
與協調有關的索賠:如各承包商之間的相互干擾,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材料供應商之間的索賠等。
◆保險方面的索賠:包括保險辦理手續、保險投保范圍和理賠等引起的索賠。
⑤建設項目業主的反索賠。
(3)建設項目索賠的提出及處理
在建設項目合同條款中對提出索賠及索賠處理都有比較明確的程序。
1)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的索賠要求主要包括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
對于工期索賠,承包人可以就單個延誤事件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也可以就整個工程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拖延向業主提出索賠,即所謂的“總工期法”。
在費用索賠上,承包人的索賠款一般有三大項組成,即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械費),間接費(主要包括現場管理費和總部管理費)和利潤。承包人的索賠方法主要包括實際費用法、總費用法和修正的總費用法。
2)索賠的處理。
①基礎資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②澄清事實。就索賠的主要事實,要求承包人進行澄清;
③監理工程師的初步分析。監理在索賠依據、事實和評估等各方面做出分析和判斷;
④協商處理。
⑤監理工程師決定。
(4)建設項目索賠處理的原則:積極、公正、合理和快速
(5)監理工程師對索賠處理的基本方法
1)有效性分析。合同解釋、合同條款的優先順序和適用法律等
2)原因和結果,即所謂“事實”分析
3)劃分責任。
4)索賠計算的核定。
3.2.6(掌握)建設項目合同爭議解決
(2)處理合同爭議的主要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也稱友好解決
毋須經過仲裁或司法程序,
省去仲裁和訴訟的麻煩與費用
氣氛比較友好,而且雙方協商的靈活性較大。
更重要的是協商解決給雙方留下很大的余地。
2)調解解決。第三者調停,可在交付仲裁和訴訟前進行,也可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進行。
fidic引入了爭議裁決委員會(dab),強化了爭議調解的作用
爭議評審團(drb)作為比較成熟的一種調解方式
3)仲裁解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國內的
仲裁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以及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成立的各類技術合同仲裁機構;
涉外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國際貿易仲裁機構
臨時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國際商會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在仲裁條款中通常都選用合適的常設機構。
合同當事人只能或是選擇仲裁或是選擇訴訟,不能既選擇仲裁又提起訴訟。
4)訴訟解決。強制性判決。注意訴訟管轄地和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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