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 建設項目業主和各參與方的質量監督責任(掌握)
(1)建設項目業主方的質量監督責任
1)建設項目業主是工程質量的法定責任人,是建設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的決策人。
2)工程監理屬于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3)業主方質量監督的重點是質量管理體系,包括各參與方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合宜性、有效性、充分性和效率,并按照各參與方的相應質量控制系統或質量計劃,監視和驗證各過
程的主要控制點、重要不合格的處理和質量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各參與方的質量監督責任
1)各參與方既要考慮建設項目總體目標,又有自身的利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參與方應當設立自身的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實施有效的質量內部監督,確保其所承擔產品的質量符合建設項目業主的要求;同時,各參與方應當自覺接收和協助業主方的質量監督。
2)采取總承包方式建設時,對項目各分包方的實施和產品進行質量監督。因此總承包方的活動還要接受建設項目業主方的質量監督。
3)設計方除接受建設項目 業主方對其設計活動的質量管理外,還有協助業主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質量監督的責任。
6.4.3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掌握)
政府監督是從社會和公眾安全的角度對建設項目質量進行的行政性監督管理。《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行使監督職能。
(1)政府監督的主要職能
1)監督建設項目各參與方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其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 規及各項制度的規定;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實施質量,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專業設備等涉及結構安全和系統功能的質量,尤其要加強對涉及公眾利益的消防、環保等設施的質量監督。
(2)政府監督的實施
地方政府和行業所屬的質量監督站是受政府委托對工程進行監督的專職機構。其主要工 作內容如下:
1)開工前質量監督。包括對各參與方的資質核查,以及質量管理或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
2)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
3)竣工階段的質量監督。參加竣工驗收前的質量復查和竣工驗收會議,編寫單位工程 質量監督報告,提交竣工驗收備案部門。
6.4.4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驗收(掌握)
工程質量驗收是在工程施工設備供應、建筑安裝參與各方自行檢查評定質量的基礎上, 由各相關方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檢,根據相關標準的書面形式對建設項目質量是否合格做出確認。
驗收準則
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工業性建設項目還執行各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
檢驗批驗收:工程驗收的最小單位
● 質量經抽檢合格;其中,對安全、衛生、環保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主控項目,檢驗結
果必須100%符合要求。
● 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完整。
檢驗批由業主方(包括監理方)技術負責人組織,并按規定程序驗收。
分項工程驗收: 一般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劃分。
●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質量合格;
● 而且所含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完整。
分項工程由業主方(包括監理方)技術負責人組織,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質量驗收。
分部工程驗收:一般按專業性質或建筑部位劃分
● 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有關規定;
● 觀感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由業主方(包括監理方)負責人組織施工方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質量驗收。勘察設計方的項目負責人應參加有關地基與基礎、主體工程的質量驗收。
單位工程驗收
● 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質量均驗收合格;
●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 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完整;
● 主要功能的抽查結果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 觀感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是在施工單位自檢并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的基礎上,由項目業主或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承包方、設計方、監理方負責人進行的。
6.4.5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記錄和數據管理(熟悉)
質量記錄是在質量管理的過程中形成的, 且是質量管理決策和質量管理結果的重要依據。
(1)質量記錄和數據管理的要求
1)真實性:
2)及時性:
3)完整性:
4)全員參與:
(2)質量數據是決策的基礎
質量管理八項原則強調了基于事實的決策方法。
1)質量數據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
2)質量數據為項目提供質量保證。是企業信譽的表現,提供信任。
3)質量數據提供質量改進的依據。發現改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采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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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