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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限度是指國債規模的最高額度,或國債的適度規模。衡量和表示國債規模,主要有三個指標:一是歷年累積債務總規模,即歷年發行的國債中尚未償還的數額,也叫國債余額;二是當年發行的國債總額;三是當年到期需償還的國債總額。國債的發行之所以存在適度規模問題,是因為國債的發行會產生多方面的負擔,規模過大,超過各方面的負擔能力,會對財政和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可能引發財政危機甚至經濟危機。
國債規模首先受認購人負擔能力的制約。國債的應債來源,從國民經濟總體看就是GDP,GDP也是認購人整體的應債來源。所以國債限度通常用國債余額占GDP的比重即國債負擔率來衡量。國債規模同時受政府償債能力的制約。如果不考慮政府的償債能力而過量發行國債,就有可能導致政府的債務危機乃至整個經濟危機。衡量政府償債能力的指標通常有兩個:償債率和國債依存度。償債率是指當年的國債還本付息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國債依存度是指當年國債發行額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
國債的使用效益是影響國債規模的決定因素。國債規模是否適度,還要從國債的最終的使用來考察。如果國債的使用方向、結構安排合理,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自然會提高經濟對國債的負擔能力和政府的償債能力。相反,如果國債使用效益低下,甚至存在大量浪費現象,則國債規模自然越小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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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