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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土地資源利用的計劃管理
土地是提供人們從事生產和生活活動不可缺少的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體現。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使我國有限的土地資源發揮盡可能大 的效益,必須根據我國土地資源的情況,有計劃地開發和利用土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使用計劃就是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土地資源的情況,在時空上對一定區域內土地 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協調利用的提前安排,是我國土地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文件。《土地法》要 求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
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年還要根據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7.2.l 土地利用規劃 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國家規定各級政府必須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
使用計劃,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使用計劃合理安排各年度的土地使用。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根據《土地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
劃分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鄉鎮五級。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 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標準和規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 制定的標準和規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 一般為 10 年至 15 年,同時展望遠景土地利用目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應當分階段安 排實施,重點確定近期規劃目標。近期規劃一般為 5 年。目前我國執行的是 1997,年編制
的 1997~2010 年的土地規劃。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一是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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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