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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責任范圍
(1)責任范圍: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2)責任范圍的限定
1)工程保險的物質損失部分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主要是針對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通常對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的原因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3)關于“在本保險期限內”。
4)關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即被保險財產只有在工地范圍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5)責任范圍除了對承保的風險進行“定性”限制外,同時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進行“定量”限制。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項限制和總額限制相結合。
建設項目工程保險除外責任
11.2.5(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除外責任
(1)除外責任的含義和種類:絕對除外責任和相對除外責任
n 絕對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從保險和經濟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社會公德等方面考慮而絕對不予承保的風險。
n 相對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在工程保險保單的標準格式項下相對不予承保,但這種風險一般可以通過其他險種,或者在工程保險保單項下擴展予以承保的;
(2)除外責任的結構設計模式
n 一種是分別設計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的除外責任
n 一種是先設計一個總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部分的除外責任。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陷或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機械或裝置本身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但是外來原因引起的機器損失保險人仍負責賠償。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⑩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已經使用、或已經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部分的除外責任。
①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⑤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3)既適用于物質損失部分又適用于第三者責任部分的除外責任。
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③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⑧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造成的損失。
⑨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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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