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及BOOT的含義
(1)BOT的含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既是一種融資方式,也是一種投資方式。BOT投融資方式在我們國家稱作“特許權投融資方式”,其含義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或者私營企業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建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這個所有權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由此回收建設項目投資以及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對那些擬吸引投資的國家或者地方政府來說,BOT就是一種融資方式,而對那些擬投資于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來說,BOT則是一種投資方式。
BOT模式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公司以同政府簽訂的“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安排融資的基礎;
2)項目公司將特許權協議等權益轉讓給貸款銀團作為抵押,并提供其他信用擔保,安排融資;
3)工程承包商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進行項目建設,并提供完工擔保;
4)經營公司根據經營協議負責項目運營、維護,獲得投資收益并支付貸款本息;
5)特許經營期結束時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2)BOT項目的設立程序
BOT項目的設立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由項目發起人(地方政府機構)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報批;
2)建設項目批準后,由項目發起的政府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咨詢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含特許權協議),并進行招投標活動,選擇最終的中標人:
3)經項目發起的政府機構確認的特許權協議(附中標者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報告),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報批;
4)項目特許協議得到批準后,中標者必須按規定的期限,按法定程序設立項目公司;政府部門與項目公司正式簽訂特許權協議;
5)項目公司再具體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融資,組織工程設計、物資采購和施工建設,負責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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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