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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臨時用地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 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 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5)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審批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
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
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7.4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國務院 2001 年 5 月 30 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使 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轉讓。出讓和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土地使 用權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合同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 使用證,未達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7.4.1 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
2002 年 4 月 3 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指 出“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1)招標、拍賣、掛牌的內容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
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 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土 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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