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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及考試要求
5.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籌集與管理
一、內容提要:
本章主要闡述建設項目資本金和債務資金的籌集與管理。資本金是建設項目成立的前提之一,籌集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務資金是建設項目以負債方式獲取的所需資金,籌集方式有:銀行貸款、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國外債務融資。在建設項目籌資過程中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信用保證的支撐。按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計劃籌集資金,是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建設項目成功的關鍵。
二、考試要求
5.1建設項目資本金籌集與管理
5.1.1(掌握)吸收直接投資
5.1.2(掌握)發行股票籌集
5.1.3(了解)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籌集
5.1.4(掌握)建設項目資本金管理
5.2建設項目債務資金籌集
5.2.1(掌握)銀行貸款
5.2.2(掌握)發行公司債券
5.2.3(掌握)融資租賃
5.2.4(熟悉)國外債務融資
5.3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
5.3.1(熟悉)籌資保證
5.3.2(熟悉)籌資抵押
5.3.3(熟悉)籌資質押
建設項目資本金籌集與管理
三、內容輔導
5.1建設項目資本金籌集與管理
建設項目資本金的籌集方式可分為: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5.1.1(掌握) 吸收直接投資
吸收直接投資是指建設項目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本的一種資本金籌集的重要方式。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四個種類:
1)國家資本金。
①產權歸屬國家;
②資金運用和處置受國家嚴格約束;
③在國有建設項目普遍采用。
2)法人資本金。包括公司現有的現金、未來生產經營中獲得的可用于投資的資金、資產變現、增資擴股吸收的資金。
①發生在企業法人之間;
②以參與建設項目投產之后的利潤分配為目的;
③靈活多樣的出資方式。
3)個人資本金。
①參加投資的人數相對較多;
②每個出資人的出資數額相對較小;
③出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建設的經營結果。
4)外商資本金。
①由于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屬于單獨關稅區,其在大陸投資建設項目的資本金,視同外商資本金;
②出資人受到的限制條件比較復雜;
③以參與建設項目投產后利潤分配為目的。
(2)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
1)現金出資。
2)實物出資。應符合如下條件:
①確實為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所需要;
②技術性能比較好;
③作價公平合理;
④向建設項目辦理實物轉移手續。
3)工業產權出資。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出資的資本金。
①有利于建設項目設計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②有利于建設項目節省投資,降低產品成本;
③有利于建設項目投產后提高生產效率;
④作價公平合理。
4)土地使用權出資。-
①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所需要的
②交通、地理條件比較適宜;
③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
(3)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
1)確定吸收直接投資的數量。
2)選擇直接投資的出資人。
3)協商直接投資的相關事項。
4)簽署直接投資的協議、合同等文件。
5.1.2(掌握)發行股票籌集
發行股票籌資是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股權資本的基本方式。
(1)股票的分類
1)按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劃分,股票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2)按股票票面上有無記名劃分,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3)按股票發行時間先后劃分,股票可分為始發股和新發股。
4)按股票發行對象和上市地區劃分,股票可分為a股、b股、h股和n股。
5)按股票投資主體劃分,股票可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
6)按股票發行價格劃分,股票可分為按票面金額股票和超過票面金額股票,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股票發行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股票發行的程序
1)公司作出新股發行決議;
2)公司做好發行新股的準備工作,編寫必備的文件資料和聘請保薦人;
3)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
4)有關機構進行審核;
5)與證券公司簽署承銷協議;
6)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7)公告招股說明書;
8)按規定程序招股;
9)認股人繳納股款;
10)向認股人交割股票。
(4)股票的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o%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1.3(了解)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籌集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要素
1)標的股票。標的物是可以轉換成的股票。
2)轉換價格。
3)轉換期限。
4)贖回條款。包括不可贖回期和可贖回期。
5)回售條款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除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5.1.4(掌握)建設項目資本金管理
(1)資本金的認繳:一次認繳,逐年到位。
(2)資本金的驗資:進行法律上的確認
(3)資本金的保全:不得挪作他用或抽逃
(4)資本金出資違約的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建設項目債務資金籌集(一)
5.2建設項目債務資金籌集
銀行貸款、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和國外債務融資。
5.2.1(掌握)銀行貸款
(1)銀行貸款的種類。
1)按照貸款使用期限的長短——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2)按照貸款發放時有無擔保品等條件,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3)按照提供貸款的機構不同,可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
4)按照貸款期限內利率是否變動,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
(2)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
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3)銀行貸款的程序:貸款申請、貸款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貸款使用、貸款歸還
1)貸款申請。《借款申請書》: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提交:
①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②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④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關證明文件;
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⑥貸款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2)貸款審批。審貸分離、分級審批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3)簽訂借款合同。
4)使用貸款。
5)貸款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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