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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組織)的設立與經營 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
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 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創業投資企業俗稱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 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等 10 個部門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經營范圍 和監管等作了明確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
立。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1)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實收資本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且全體 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 5 年內補足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2)投資者不得超過 200 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 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3)有至少 3 名具備 2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 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 3 名具備 2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 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2)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以下五個方面: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
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 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 20%。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
資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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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