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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掛牌出讓程序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首先由出讓人將掛牌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
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的規則及增價的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 掛牌公布。
然后由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掛牌顯示其價格。 如果有更高的報價,出讓人接受新的報價并繼續掛牌顯示。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 10 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的情況調整增價幅度。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土 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4)后續工作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
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
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竟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
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后競得土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 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予 以退還,不計利息。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 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以上的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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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