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相關法規文件
建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施工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整改,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專題推薦:監理員證書如何10天快速取證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