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五),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申請備案時,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規定。此外,申請備案的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始規模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資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二、封閉運作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結束后的存續期不少于兩年。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存續期內,應當封閉運作。
三、組合投資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資產應當投資于已備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
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于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或標的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規模的20%。
四、杠桿倍數要求。結構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跨類別私募基金的,杠桿倍數(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不得超過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桿倍數要求。
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與其存在股權關系以及有內部人員兼任職務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業務。
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七、關聯交易要求。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的權益性資產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防范利益沖突,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執行,并按照協會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單一投資者的基金要求。僅向單一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募集設立的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除投資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約定外,其他安排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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