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證券業協會網站2009年3月20日關于發布和實施《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加強對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的專業素質,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和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現將實施《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現任基金經理注冊
現任基金經理無需按《規則》要求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為便于今后的注冊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仍需要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交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辦理登記手續。請各公司于《規則》實施后30日內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關于基金經理登記的申請報告;
(二)基金經理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公司聘任基金經理的公告(復印件);
(四)基金經理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二、關于新產品擬任職基金經理注冊
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基金產品的同時向協會申請辦理擬任基金經理注冊或變更手續。協會在10個工作日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通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基金產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協會在核準之日正式辦理基金經理注冊或變更手續。
三、關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擬任基金經理申請注冊,應參加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已辦理基金經理離職注銷手續后再次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的人員,也應參加考試。現任基金經理的考試另行安排。
現任和擬聘公司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的考試另行安排。
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的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四、關于“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認定
《規則》第九條第六項“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是指最近2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含2次)。
五、關于“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認定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是指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研究分析或證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經歷,且最近1年在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投資、研究分析工作。
六、關于注冊、變更、注銷申報材料
(一)《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和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申請報告或備案報告
申請報告或備案報告應包括申請或備案的內容和公司承諾,并將其它申請材料作為附件報送。公司承諾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本單位已對申請或備案材料的全部內容進行了審查核實,材料內容真實可靠,不存在虛假、隱瞞或遺漏等事項。
申請報告或備案報告應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基金經理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規則》第七條第六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考察意見、工作評價
考察意見、工作評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說明擬任基金經理的品行;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投資、研究或交易經歷;遵守基金合同情況;投資業績表現;主要研究成果;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任職單位投資、研究、交易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情況;是否曾經被任職單位處分、被行業自律組織處分或被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等(如有,說明具體情況)。考察意見、工作評價需經辦人簽字,單位蓋公章。
(四)《規則》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個人承諾
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申請人應參照以下內容做出承諾:
1、申請材料真實可靠、沒有遺漏或隱瞞;
2、遵守中國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協會的自律規定,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3、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利益沖突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優先;
4、認真履行基金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職責,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5、在基金投資業務活動中合規運作,不為其他公司或個人提供配合,不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活動,不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所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申請人應親筆書寫個人承諾,并簽名。
(五)培訓情況報告
關于《規則》第二十四條要求公司每年報送的在職基金經理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情況,也適用于公司聘任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請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寫 “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培訓情況匯總表”。
(六)通過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因在考試報名時已提交《規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二)及(四)至(七)項,其任職公司在申請基金經理注冊時可不再報送以上材料。
七、關于非公募基金投資經理注冊
公司聘任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的,無需在聘任前注冊。請各公司于《規則》實施后30日內向協會報送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公司投資經理總體情況表,為上述現任投資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請各公司今后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公司投資經理總體情況表及上述人員的變更情況,并報送新聘任投資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登記表。
八、材料報送要求
(一)紙張
所有提交協會的紙質材料均采用A4 規格。
(二)電子報送方式
公司在以書面方式報送相關申請材料的同時,應登陸協會基金經理注冊管理系統(http:// channel.sac.net.cn)進行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檔:
1、《規則》第十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公司對外公告;
2、《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第七條規定的基金經理(含投資經理)基本情況登記表和投資經理總體情況表;
3、本通知第六條第五項所要求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培訓情況匯總表。
此外,請各公司通過基金經理注冊管理系統及時提交本通知第七條所列的非公募基金投資經理的變動情況。
九、公司聯系人
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的聯系和報送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培訓等相關材料,并于3月31日前將“基金經理注冊管理人員聯系表”傳真至我會。
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的專業素質,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按照本規則及時辦理基金經理的任職注冊(以下簡稱注冊)、變更注冊(以下簡稱變更)和離職注銷(以下簡稱注銷)等手續。
未按照本規則完成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基金經理或進行基金經理任職變更。
第三條 基金經理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勤勉盡責,執業行為應當符合基金合同中關于基金管理人義務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負責報送辦理基金經理注冊、變更和注銷等手續所需的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應當保證向所任職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司擬聘任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做出擬聘任基金經理決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注冊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報告;
(二)擬聘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擬聘任基金經理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四)擬聘任基金經理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五)最近3年任職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
(六)公司對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考察意見;
(七)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八)擬聘任基金經理近1年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說明;
(九)擬聘任基金經理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以及執業態度的個人承諾;
(十)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協會接收公司報送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等機構征求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注冊為基金經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被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尚處于市場禁入期內的;
(三)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的;
(四)違反投資管理人員基本行為規范及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年的;
(六)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
(七)尚處于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的;
(八)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的;
(九)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執業年檢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時間少于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要求的;
(十一)注冊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的規定以及審慎性原則,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司應在對外公告聘任基金經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三章 變 更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增加或者減少管理基金的只數;
(二)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由管理一只基金變更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變更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做出變更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期間的工作評價及變更原因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基金未滿1年即不再管理現有基金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公司應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并報送變更申請報告、公司及基金經理本人做出的變更原因說明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所列的材料。協會在收到變更申請后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征求意見,并在自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變更申請的意見,同意申請的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 注 銷
第十六條 基金經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公司應當在做出擬解聘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辦理注銷手續,報送下列注銷申請材料:
(一)注銷申請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關于調整基金經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經理個人關于離職原因、離職去向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基金經理轉任公司其他工作崗位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該基金經理2年內重新管理基金,無需重新注冊,但仍需辦理變更手續;超過2年沒有再管理基金的,協會注銷其基金經理注冊。
第十七條 協會在收到公司報送的注銷申請材料后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征求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解聘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對外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解聘基金經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關于離職基金經理的離任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已注冊基金經理不再符合注冊條件的,協會建議公司解聘該基金經理,公司應在解聘該基金經理后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注銷的人員擬任基金經理的,公司應當重新向協會報送新的基金經理注冊申請。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的聯系,及時報送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新產品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則向協會申請辦理擬任職基金經理的注冊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和協會的相關要求,建立基金經理后續職業培訓制度,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協會報送在職基金經理上一年度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協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培訓、注冊、變更、注銷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經理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確保基金經理注冊管理系統高效、平穩運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保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司的密切溝通聯系,對基金經理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業務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關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并建立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的公開查詢系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或個人違反本規則,協會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談話、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受理有關申請等處罰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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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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