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一)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二)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三)開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中國證監會對特殊基金品種的凈值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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