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的監管
金融市場本身并不完美,存在“市場失靈”的問題,如果不加以管理,不但不能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反而會降低經濟運行效率,甚至出現系統性的金融危機。金融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外部性問題
金融機構總是從自身微觀的利益出發開展業務活動,這就決定了其在決策時不可能充分考慮宏觀利益所在,甚至可能為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而實施一些冒險行為。金融機構為了防止加大經營成本,還容易忽視對操作程序的規范和監控,從而影響其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而金融產品之間、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市場其他主體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很容易傳導到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整個金融市場。
(二)脆弱性問題
金融機構的業務性質決定了其高負債經營的特點。金融發展是建立在集體信心基礎上的,如果市場信心崩潰,金融機構是脆弱的。金融危機爆發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演化過程,當經濟發生變化或突發某些事件造成信心逆轉、前景暗淡到達某個“觸發點”時,就會爆發金融危機。次貸危機就是金融脆弱性積累到一定程度的突發表現。
(三)不完全競爭問題
金融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市場,金融機構特別是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壟斷,對金融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甚至控制力,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自由競爭。
(四)信息不對稱問題
金融市場中,金融資產的無形性、金融交易的靈活性、金融行業的專業性等特點,決定了投資者、融資者和金融機構等參與主體之間的信息存在較為嚴重信息不對稱問題,特別是廣大的中小投資者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甚至被欺詐。
因此,各國政府都建立了比較嚴格的監管制度,對金融市場進行系統的監管,以彌補“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由于各國金融市場的具體情況不同,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采用政府集中型監管模式,有的采用行業自律型監管模式;有的國家實行不同金融行業的分業監管,有的實行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監管的模式。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承擔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宏觀監管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及這些機構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金融市場中還有交易所、行業協會等自律機構在各自范圍內實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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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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