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和運作方式
知識點: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無論是哪種法律形式,基金財產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性,財產獨立性,是投資基金的重要特征。因為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其財產具有獨立性,既不是屬于股東(投資人)自身的財產,也不是屬于基金管理人(投資顧問)和托管人(保管人)的財產。契約型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原理,信托財產也具有獨立性。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表現在:
(1)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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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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