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6/16 9:51:54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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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修改
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當出現某些不能適應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情況時,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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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