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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務院發布的房地產方面的行政法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是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國務院總理令的形式發布。
(四)地方性法規
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
注: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作為地方司法依據之一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例題:下列主體中,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B.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C.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D.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答案:D
解析: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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