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⑴經營場所公示
①國家和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和機構的名稱、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標志;
②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的標志;
③居間介紹、代理等各項業務收費標準;
④其他資料、告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⑵執業告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可能預測到的情況和風險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是否與其簽訂經紀合同和簽訂何種經紀合同。應當明確告知下列情形:
①執行人的姓名、資格;
②執行業務的范圍、方式;
③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和事實;
④委托人提供資料和事實的查詢、查驗結果;
⑤提供服務的內容、時限和標準;
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⑦擬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條款的協商、履行以及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⑧收取傭金的標準、數額及協商范圍;
⑨擬采取的最終具結方式。
⑶執業限制。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只能在自己注冊的經紀機構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限于輔助房地產經紀人執行經紀活動,不得獨立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并與委托人訂立居間或代理合同,收取傭金。
⑷執業回避
①與委托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損害委托當事人利益的;
②委托當事人要求回避的。
⑸簽訂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②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③合同履行期限;
④傭金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⑤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⑥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⑹執業署名。經紀合同中應當附有執行該項目經紀業務的經紀人簽署的名字、執業證書編號等內容。
⑺傭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與委托當事人簽訂經紀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方可收取傭金,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出據發票。傭金標準遵循以下原則:有規定的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協商約定收取,無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協商收取,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按當地當時提供同類服務的平均傭金水平收取。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不得在執行經紀業務活動過程中謀取傭金以外的任何經濟利益。
⑻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
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③協商一致的。
⑼資料申報。機構按照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規定的時間上報機構人員的變動、經營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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