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六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第六章 房地產登記制度與政策
一、內容提要:
1、房地產登記概述
2、房地產登記制度
3、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
二、考試目的和考試要求: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房地產登記制度,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況。本章考試基本要求包括:
1.了解房地產登記的概念;
2.了解房地產登記制度的類型;
3.了解房地產登記的目的和意義
5.了解房地產登記的任務;
6.熟悉房地產登記的原則;
7.熟悉《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8.熟悉房地產登記的種類;
10.熟悉房屋登記的范圍;
11.掌握房屋登記機構;
12.掌握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13.掌握房屋登記的程序;
14.掌握房屋登記的時限;
15.熟悉房屋登記的其他規定;
16.熟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的范圍、程序、要求。
三、內容輔導:
1、本章涉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物權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3)《房屋登記辦法》;4)建設部令第101號《城市房屋權屬檔案管理辦法》;5)《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
第一節 房地產登記概述
一、房地產登記的概念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現代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地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是將房地產權利現狀、權利變動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公示的行為,是一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二、房地產登記制度的類型
根據登記的內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分為契據登記制和產權登記制兩大類型。
(一)契據登記制
契據登記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對抗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房地產權利的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在當事人訂立合約之時就已生效,即雙方一經產生債的關系,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即同時成立。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稱為對抗要件主義。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采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構對此并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二)產權登記制
產權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成立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當事人訂立的有關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種債的效力,即當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只有履行權屬登記手續以后,房屋受讓人或他項權利的權利人的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才告成立。將登記作為房地產權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稱為成立要件主義。產權登記制又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和托倫斯登記制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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