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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四十八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規定。
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隨著工業化和人口的發展,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巨大需求和大規模的開采已導致資源基礎的削弱、退化。以最低的環境成本確保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已經成為當代國家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大難題。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本條有關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是依據憲法作出的。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我國絕大多數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這是我國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然資源的歸屬做出規定,對進一步保護國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有自然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建議,刪除“等自然資源”的表述。有的認為,“土地”包括“山嶺”、“荒地”、“灘涂”,建議刪除本條中的“山嶺”、“荒地”、“灘涂”。有的認為,本條中“等”表述易生歧義,建議刪除。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制定法律要以憲法為依據,因此,本條在文字的表述上依據憲法作出了規定。
根據憲法,我國其他法律對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森林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條規定:“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作為自然資源,一般屬于國家所有。依照我國的法律,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除了國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種所有權形式,即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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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