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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什么條件?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工商登記管理的規定。
此外,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人員:
1.以公司形式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應當有3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和3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2.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和2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3.以個人獨資企業形式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應當有1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和1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1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熱源和1名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當符合擬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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