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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五章考點21

發表時間:2012/3/16 9:20: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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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五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1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15)《物權法》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6)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17)《物權法》規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8)《物權法》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9)《物權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①主債權消滅;②擔保物權實現;③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④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四、房地產抵押的主要類型

(1)一般房地產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房地產的占有,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房地產優先受償。

(2)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3)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金融機構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4)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用房地產提供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五、房地產抵押合同

《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均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物權法》、《擔保法》均規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④擔保的范圍。抵押權人需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變抵押物用途的,應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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