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的基本概念
按照城市規劃的實質內容,可分為制定規則和執行規則兩個層面。
1、制定規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①通過立法程序形成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
②按照一定程序編制完成的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是對城市作出的宏觀規劃安排,主要包括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城市的布局結構(如主城、外圍城鎮及其之間的生態隔離帶),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分配(如劃分為居住、工業、商業金融等),城市的主要道路網架(如外圍的“兩環十二射”、主城內的“經五緯九”),等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每一塊土地作出的具體規劃安排,主要包括土地的使用性質,土地的使用強度指標(容積率、覆蓋率、建筑高度等),道路和工程管線的位置,空間環境的規劃要求,等等。
2、執行規則。就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經過審批的規劃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的行為。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規劃許可制度,即我們通常說的“一書兩證”。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管理的法定文件。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地址進行確認或選擇,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的法定文件。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法律規范及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和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圖,提供土地使用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的法定文件。規劃部門根據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及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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