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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百分率法進行交易日期調整的一般公式為:
可比實例在成交日期時的價格×交易日期調整系數=在估價時點時的價格。其中,交易日期調整系數應以成交日期時的價格為基準來確定。假設從成交日期到估價時點,以經過前面修正后的可比實例價格為基準(下同),可比實例價格漲跌的百分率為±t%(從成交日期到估價時點,當可比實例的價格上漲的,為+t%;下跌的,為-t%),則:
可比實例在成交日期時的價格x(1±t%)=在估價時點時的價格或者
可比實例在成交日期時的價格x (100±t)/100=在估價時點時的價格
上式中,(1±t%)或(100±t)/100是交易日期調整系數。
價格指數有定基價格指數和環比價格指數。在價格指數編制中,需要選擇某個時期作為基期。如果是以某個固定時期作為基期的,稱為定基價格指數:如果是以上一時期作為基期的,稱為環比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和環比價格指數的編制原理見表
采用定基價格指數進行交易日期調整的公式為:
可比實例在成交日期時的價格×交易日期調整系數=在估價時點時的價格
例:某宗房地產2004年6月的價格為1 800元/㎡,現需將其調整到2004年10月。 已知該宗房地產所在地區的同類房地產2004年4月至10月的價格指數分別為79.6,74.7,76.7,85.0,89.2,92.5,98.1(以2002年1月為100)試計算該宗房地產2004年10月的價格。
[解]該宗房地產2004年10月的價格計算如下:
1800× 98/76.7=2302.2(元/㎡)
采用環比價格指數進行交易日期調整的公式為:
可比實例在成交日期時的價格× 成交日期的下一時期的價格指數× 再下一時期的價格指數×… ×估價時點時的價格指數=在估價時點時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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