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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經紀中介服務的收費標準有什么規定?
早在1995年,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就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做出了規定。
首先,規定經紀中介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他們的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和收費標準等事項。房地產經紀人員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和服務內容。
經紀服務的收費標準具體是:
一、房屋租賃代理收費,不管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一律按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成交租金額作為中介服務費用,具體的數額由雙方商議決定,并且一次性收取。
二、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收取,具體數額也由雙方商定。
三、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協商,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該房屋成交價格的3%。
四、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以上是國家規定的經紀中介服務收費的最高標準。各省市可以根據國家標準制定本地的具體執行標準。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以適當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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