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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幾大重要類型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它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是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財產保險,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以義務人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當約定的信用風險發生而導致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替義務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的一種保險形式。
保證保險是指義務人以自己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當約定的信用風險發生而導致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替義務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的一種保險形式。
(2)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它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死亡或者保險單到期時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身體健康受破壞)、分娩(身體狀況變化,視同疾病)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殘疾或者死亡時,保險人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殘疾或死亡時,保險人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3)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又稱定價保險,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將其載明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0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4)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
在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上,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
(5)特定危險保險與一切危險保險
特定危險保險是指保險人僅承保特定的一種或數種危險的保險。
一切危險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的危險為合同列舉規定的不保危險(除外責任)之外的一切危險的保險。
(6)自愿保險與法定保險
自愿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完全憑自己的意愿進行投保和承保的保險。
法定保險是指依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來強行實施的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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