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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房地產稅收制度與政策
一、稅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
(二)特征
(1)強制性:根據法律的規定,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對所有的納稅人強制性征稅,納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國家稅收。
(2)無償性:國家取得稅收,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它是稅收的關鍵特征。
(3)固定性:國家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它是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二、稅收制度及構成要素
稅收制度構成要素有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附加、加成和減免、違章處理等。
(1)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和負稅人的區別:納稅人是直接向國家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負稅人是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2)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課稅目的物,即確定對什么事物征稅。
課稅對象是確定征稅范圍的主要界限,也是區別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根據課稅對象性質的不同,全部稅種可分為5大類: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
(3)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比率,即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它是稅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環節,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負擔。我國現行的稅率形式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三種。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