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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劃撥土地的管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有以下規定:
(1)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定,一是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劃撥土地出租有三種規定:①房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②用地單位因發生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宜辦理土地出讓的,可實行租賃。③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3)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的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4)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5)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劃撥土地。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例題: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 )等方式予以處置。(2009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國有土地出讓B.國有土地轉讓
C.國有土地租賃D.國有土地作價出資(入股)
E.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答案:ACDE
解析: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下列情況應采取土地出讓或出租方式處置:
1)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2)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3)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4)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下列情況經批準可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有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除外;
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及國有企業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的;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
(6)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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