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房地產稅費
第二節 契 稅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二、課稅對象
契稅的課稅對象是發生產權轉移的土地、房屋。
三、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等值交換免征契稅)。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四、稅率
契稅的稅率為3%~5%。各地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節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按規定,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交納稅款。
六、減免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減免。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7)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但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8)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m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l%稅率征收契稅。
(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10)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11)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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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