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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起源及特點
對房產征稅的目房產稅相關漫畫的是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起源
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灶稅”、“煙囪稅”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為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征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國內單位和個人。
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相關漫畫。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保險合同相關知識
1、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是保險關系得以產生的依據,具體是指投保人支付規定的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
2、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和中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中介人又稱輔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組織。
2.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為同一人,也可以為不同的人。但為同一人時,只限制于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主體位置上是有區別的: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在保險責任形成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受人,通常是指當保險責任形成時,
保險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險人由于各種法律原因或與保險標的同時滅失狀態下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認的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即使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也只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三)保險合同的中介人
1.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2.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3.保險公估人。
3、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仲裁和訴訟三種。
11.其他有關約定。
12.訂立合同的時間和地點。
4、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也稱保險合同的訂立憑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書面表現形式,能夠起到證明的作用。根據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下列5種:
1.投保單。
2.暫保單。
3.批單。
4.保險憑證。
5、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先由投保人以填寫投保單的形式提出保險要求,并將填寫好的投保單交給保險人,然后保險人審查以決定是否承保。
保險合同一經訂立,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保險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義務
3.保險標的滅失。
4.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
5.保險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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