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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物權法解釋: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解釋]本條是關于征收的規定。
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部門,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集體、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在物權法上,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征收屬于政府行使行政權,屬于行政關系,不屬于民事關系,但由于征收是所有權喪失的一種方式,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同時又是國家取得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外國民法通常都從這一民事角度對征收作原則規定。
征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當然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因此,征收雖然是被許可的行為,但通常都附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國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辦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國家里,征收土地的含義與我國有所不同,即表現為一種強制購買權,只有在正常收買無法取得土地時再動用征收權。其特點是:(1)只有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不得動用征收權;(2)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有的還需議會批準;(3)按市價予以補償。由于征收本不屬于民法規范,同時征收的情況極為復雜,因此,外國民法通常規定得較為簡單,但都原則性地規定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公平補償的內容。如法國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制轉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補償時,不在此限。意大利規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但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收并且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不在此限。德國基本法規定,剝奪所有權只有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許。剝奪所有權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進行,而且該法律對損害賠償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規定。該賠償必須在對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確定。對損害賠償的高低有爭議時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由于公共建設任務繁重而征收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規劃拆遷而征收居民房屋,在農村是因公共建設、城市規劃而征收集體土地。在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和城鄉居民房屋的過程中,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社會普遍關注。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對于征收的問題意見較多,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征收補償兩個方面。
關于公共利益。有的認為,應在物權法中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濫用征收權力,侵害群眾利益。在立法過程中,曾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為“為了發展公益事業、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關部門和專家認為這樣規定仍不清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以及專家反復研究,一致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物權法難以對公共利益做出統一的具體界定,還是分別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單行法律規定較為切合實際。現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測繪法已經對公共利益的范圍做了一些具體界定。
關于征收補償。有的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的問題,侵害群眾利益,建議對補償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有的建議規定為“相應補償”,有的建議規定為“合理補償”,有的建議規定為“充分補償”,有的建議規定“根據市場價格予以補償”。針對群眾反映較大的問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就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紤]到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本法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做出規定。針對現實生活中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本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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