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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四十七條【國家所有土地范圍】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國家所有土地范圍的規定。
土地是人類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資源中最基本、最寶貴的資源,首先,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類才能有立足之地,人類憑借著土地棲息繁衍,土地是人類最珍貴的自然資源;第二,在人類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人們在土地上從事生產,直接或間接地獲取大量的財富,土地成為財富之母;第三,土地是為人類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資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動植物繁殖滋生的營養物質皆取自土地,由而產生出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各類生活資料,土地養育著人類。在人與土地之間的關系中、由于土地作為自然過程的產物,具有面積有限,不可創造的特點,因此,人們必須十分珍惜土地,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必須重視土地的自然屬性,遵循土地的自然規律。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逐步確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這兩種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的國家管理,這是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首先,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是一個國家最珍貴的資源;必須由國家進行管理;第二,土地的開發利用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進步與穩定,因此,土地應當由國家管理,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必要的控制;第三,土地是自然、經濟、社會歷史的結合體,土地的開發利用會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應當由國家綜合平衡,控制調節,獲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第四,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應當具有統一監督管理土地的職能,而不是由某一個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來擁有這種職能。
本條規定了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1)城市的土地;(2)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1.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里所講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即指國家對于城市的土地享有所有權,且城市的土地所有權只屬于國家。憲法第十條中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憲法第十條中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但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里所講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就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也就是說,國家法律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均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是:“(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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