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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國務院于2000年1月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原則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
(2)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4)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4)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有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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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