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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產經紀人相關知識第一章輔導

發表時間:2013/5/13 10:28: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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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濟相關知識》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考試重點資料,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1、中國現行法律體系是怎么的?

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選條例、規章。

2、何為憲法?其特征是什么?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憲法的內容不同于一般法律。憲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基本法律與其他法律有何不同?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4、行政法規是由何機關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改造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之間有何異同?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包括: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的法規。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何異同?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7、什么是法律的適用范圍?有哪幾種法律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的效力范圍:主要有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效力。

8、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各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主要有: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原則。新法優先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法律文體優先于法律解釋原則。強行法優先于任意法原則。法不溯及既住原則。

9、什么是民法?什么是平等主體?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平等主體是指作為懂事主體來說,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10、什么是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人身關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產生的,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1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12、什么是民事法律關系?其要素有哪些?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要素: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組織、其他組織)、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

13、什么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權利的一種形式,是民法賦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施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方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事義務是指世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實施一定行為或不實施一定行為,以滿足民事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的要求。

14、在中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如何界定的?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海馬,是完全懂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用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

15、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于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宣告死亡會引起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人喪失民主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其財產轉變為遺產,繼承形如;其婚姻關系消滅等。

16、什么是法人?其有哪幾種?

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一類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懂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

17、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18、哪些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19、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種類?代理責任有哪些?

代理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活動結果由被代理人隨的一種法律行為。

類型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下列兩項原則:代理權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

20、什么是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方式有十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21、什么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是如何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時效期間規定:

(1)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懂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2、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合同也稱為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特征:(1)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2)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法律行為。(3)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文件。(4)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

23、合同可分為哪幾類?

(1)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4)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5)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6)主合同和從合同。

24、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它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生效應具備下列3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5、什么是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它們有哪些特征?當事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質量要求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按照約定向買受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就交付的標的物,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要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以及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除外。

買受人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按照約定及時受領標的物;按照約定及時檢驗標的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的義務: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房屋租賃通常約定“大修為主,小修為客”。出場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租賃期間屆滿,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受托人的義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向委托人轉交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

委托人的義務: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向受托人支付報酬。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的義務: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負但居間活動的費用。

委托人的義務: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向居間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6、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有何異同?

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一方接受他們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都屬于服務合同,其標的是提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只是介紹或者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托人及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合同。(3)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

27、什么是物權?它與債權有何區別?

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特權和擔保物權。債權是指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在下列方面存在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特權是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2)權利發生不同。物權的發生實行法定主義,債權的發生實行任意主義。

(3)權利效力范圍不同。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

(4)權利效力不同。物權具有支配力,債權則是請求力。

(5)權利期限不同。物權中有些權利是無期限的,如所有權。債權則為有期限的權利,法律上不允許存在無期限的債權。

28、物權有哪些效力?

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是同一物上不能并存內容相同的兩個物權。優先效力是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成立于債權之前或之后,物權優先于債權(存在例外)。追及效力是物權成立后,無論其標的物輾轉落入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可追及標的物行使其權利。

29、物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1)物權法定原則。(2)物權公示原則。(3)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30、物權主要有哪幾種分類?

(1)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2)主物物權和從物物權。(3)自物權和他物權。(4)所有權和限制物權。

31、所有權有哪幾項權能?中國現行不動產所有權有哪幾種?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不動產所有權主要有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

3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含義是什么?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以對他人所有的物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設立的,因此被稱為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3、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么?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根據取得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國家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役權是指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改造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享有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4、什么是占有?如何區分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它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占有人與占有返還請求人之間有寄托、租賃或者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無正當法律關系或者原法律關系被撤銷或無效時,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

無權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所謂惡意占有,是指明知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自己為無權占有而仍然進行的占有。

35、什么是消費者權益?

是指消費者在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3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1)安全保障權。(2)真情知悉權。(3)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獲取賠償權。(6)依法結社權。(7)獲得知識權。(8)受尊重權。(9)監督權。

3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

(1)守法義務。(2)接受監督義務。(3)保證消費者安全義務。(4)真實信息告知義務。(5)真實標識義務。(6)出具單據義務。(7)質量保證義務。(8)售后服務義務。(9)禁止以告示等方式免責。(10)禁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

38、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幾種?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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