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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四章考點17

發表時間:2012/3/8 8:54: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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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的目的是為確定被拆遷房屋( )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與產權調換房屋結算差價 B.價值

C.貨幣補償金額 D.重置價格

答案:C

解析: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七)爭議的處置

(1)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2)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性組織,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3)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4)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5)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6)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例題1: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對拆遷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 )。(200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估 B.申請行政復議

C.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自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E.申請估價專家委員會鑒定

答案:A D E

解析: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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