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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四章考點10

發表時間:2012/3/6 9:27: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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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12月14日,在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是第一項議題。會議認為,這個條例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求有關部門廣泛聽取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然后公開征求群眾意見,再由國務院決定公布施行。

2008年以來,盡管我國遭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但相關立法仍在進行中,據介紹,國務院法制辦在近兩年時間里,配合建設部門,進一步加強了理論研究,并到廣州、大連展開調研,與被拆遷人進行座談。同時,國務院法制辦對拆遷條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對草案進行了不斷修改完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期間,國務院法制辦還密切重視輿情收集,對征收、拆遷上發生的新問題、新動向,做到適時跟蹤、了解、分析,作為立法參考。

2010年元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2010年2月12日前提出意見。

一、城市房屋拆遷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遷的概念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等五種情形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拆除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或安置的行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的調整對象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活動。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執行。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房屋拆遷行為,如自拆自建行為,不屬于《拆遷條例》調整的行為,不需要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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