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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產注銷登記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6.房地產文件登記備案 *
房地產權屬登記備案代辦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權利人(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房地產權屬登記類型
1.房地產初始登記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初始登記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書;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房地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地產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登記。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主要有:預售合同、銷售合同、買賣合同、贈與書、遺贈書、法院裁決書等。
3.房地產變更登記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2)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以出讓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合同的約定。要對當事人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2)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
(3)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4)現房抵押登記。現房抵押應當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產權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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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