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紀人的種類
1、按組織形式劃分,經紀人可分為個體經紀人、合伙經紀人、經紀公司。這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由于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內部的章程不同,相對于不同的情況各有利弊。法律規定個體經紀人和由個人合伙成立的經紀人事務所,應以個人或家庭的財產擔保承擔無限責任,這就要求他們在經營中必須小心謹慎,誠實守信。這類企業適合于從事小型多樣的經紀活動,在數量上應占經紀組織中的絕大多數。而經紀公司由于人多、信息靈、實力強,依靠其規模優勢,可以承接一些大型復雜的經紀活動。在有些特殊行業,經紀公司占壟斷地位。
2、按經紀的商品劃分,可分為一般商品經紀人、產權經紀人、證券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期貨經紀人、技術經紀人、勞動力經紀人、文化經紀人、體育經紀人和交通運輸經紀人等等。而在每一類經紀人中,又可分為不同的細類。如文化經紀人中就分為演出經紀人、版權經紀人、藝術品經紀人等等。經紀人的知識結構和對相關市場的了解程度,是決定其行業劃分的根本因素。某些特殊行業的經紀人,只有經過專項審批才可經營。
(五)經紀收入
傭金是經紀收入的唯一來源,其性質是勞動收入,經營收入和風險收入的綜合體。它是對經紀人開展經紀活動時付出的勞動、花費的資金和承擔的風險的總的回報。國家保護經紀人從事合法經紀活動并取得傭金的權利。
1、傭金的種類
傭金可分法定傭金和自由傭金。法定傭金是指經紀人從事特定經紀業務時按照國家對特定經紀業務規定的傭金標準獲得的傭金。法定傭金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各方都必須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傭金。自由傭金是指經紀人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傭金,自由傭金一經確定并寫入合同后也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違約者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傭金的支付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傭金的支付時間由經紀人與委托人自行約定,可以經紀成功后支付,也可提前支付。經紀人在簽訂經紀合同時,應將傭金的數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時的中介費用的負擔等明確寫入合同。經紀人收取傭金時應當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經紀人為了防止傭金被“甩”,可在簽訂事同時預收部分傭金或費用,也可與委托人簽訂“專用經紀合同”。
3、傭金和回扣
傭金與回扣有很多相似之處,它們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產物,都能起到促進商品流通,加劇市場競爭的作用,給經紀人付傭金和給對方采購員一定的回扣都是企業的促銷手續,但兩者之間有本的差距。傭金是紀紀人開展經紀業務所得到的合理合法收入,它是由經營收入、勞動收入和風險收入構成的綜合體。而回扣既不是風險收入,也不是勞動收入和經營收入,而是由賣方轉讓給買方的一部分讓利。暗中收受回扣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4、傭金與信息費
在多數情況下,傭金和信息費都是用戶為獲取某種信息而支付的費用,是收集、加工信息所耗費的人力、物力的補償,也是提供信息一方擴大再生產必要的資金積累,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是兩者的性質不同,信息費是出賣信息商品的銷售收入,無論信息以何種介質為載體,也無論信息有何用途,只要將信息售出,即可收取,它從屬于信息咨詢業。而傭金則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勞務是經紀人為了滿足委托人的某種商業需要而付出的,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是一種雇與傭的關系,提供信息往往只是經紀活動中的部分內容,它從屬于各種經濟業。是兩者作用的效果也不同。支付信息費滿足了買方的信息需求,賣方只要保證信息準確、及時即可達到加速信息傳播的效果。而支付傭金則是為了實現買方的某一具體目的。只有當目的實現了,一項經紀業務才算最終完成了,它作用的效果是有利于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不是僅僅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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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