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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居間合同的涵義
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居間合同可以分為指示居間合同和媒介居間合同。
指示居間合同即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約的機會,媒介居間行為則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將交易目的相近或相符的雙方委托人以媒妁方式促成其交易。
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指以房地產或有關房地產業務為對象,房地產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和機會,通過居間協調,促成交易雙方完成交易,房地產經紀人依法取得合理的中介報酬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指示居間行為是房地產經紀人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數量、交易行情、交易方式等使委托人能夠選擇符合自己交易目的的房地產。
房地產媒介居間行為是指房地產經紀人為委托人提供訂約媒介的服務。在房地產經紀活動實際運作中,這兩種方式不是完全獨立的,常常需要相互結合才能促成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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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