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模式。
金融監管制度是隨著近代商業銀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最初的金融監管主要涉及對商業銀行開業的審批及其主要業務運營情況的監管。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商業銀行體系的擴展、其他金融機構的產生以及金融市場的形成,金融活動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金融業穩定發展的要求日益重要,金融監管制度隨之日趨拓寬和拓深。
按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劃分,金融監管制度可分為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一)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稱為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該監管體制就是將不同的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由中央銀行或另外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一般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國家,從此角度說該監管體制又稱為混業監管模式。混業經營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全能銀行,即銀行可以直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另一種是銀行通過投資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間接地從事非銀行業務。
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是取決于銀行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銀行機構的多元化發展程度越高,就越能夠為工商企業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第二是取決于金融監管的水平。金融監管水平越高,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就越強,也就有能力和條件實行混業經營、集中監管。第三是取決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金融自由化為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提供基礎,同時金融創新也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更加緊密聯系提供了新的工具。
由一個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監管的體制具有監管成本較低,避免重復監管和出現監管真空現象發生等優點。當然該種監管體制也存在缺乏金融監管的競爭性,容易導致金融監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義等缺陷。目前實行此種監管體制的主要有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國家。
(二)分業監管體制
該體制是由多個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不同主體及其業務范圍分別進行監管的組織形式。分業監管體制主要是在銀行、證券和保險等不同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職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各行業進行審慎監管。實行分業監管體制的大多是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
實行分業監管體制的主要原因是:混業經營的狀態下,如果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不夠健全,尤其是金融監管沒有達到一定水平,在風險產生時,金融風險將迅速傳導到整個金融行業,擴大金融危機的影響范圍,增大金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同時,在市場規則不健全的情況下,極易造成行業間不合理的資金流動,如大量信貸資金流人證券市場,產生泡沫經濟。證券市場動蕩風險又會通過銀行體系擴散,引發金融危機。為了防止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后,以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為主要代表的西方國家實行了分業監管體制。
相對于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具有分工明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性、監管效率高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監管機構多,監管成本較高、機構協調困難、容易出現重復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問題等缺陷。
目前實行此種監管體制的美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機構主要有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國內貸款委員會、國民信貸委員會和各州有關監管機構等,對證券業的監管機構是證券交易委員會。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實行分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局對銀行業實施監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證券業實施監管,保險業務監理處和保險業咨詢委員會對保險業進行監管。而英國在1986年、日本在1996年分別通過相關法律,打破分業經營體制,實行混業經營,并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金融監管隨之轉變為集中監管模式。
(三)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此種體制是對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的改進型體制。該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前者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磋商與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監管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后者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防范與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具體監管。
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由國家貨幣委員會牽頭,負責協調對不同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活動,實現對金融業的全面審慎監管。澳大利亞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目前其審慎監管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銀行、證券、保險業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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