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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掌握)
1.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
企業勞動合同解除,是企業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企業和勞動者雙方或單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協商解除指雙方經協商一致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企業同意,企業一般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企業一般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②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③企業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用人單位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④非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合同法》第38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企業單方解除合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以下三種:
①勞動者有過失,企業可以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六種情形的共同特點是,勞動者主觀上均有嚴重過失,因而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企業在這種情形下解除合同,不受提前通知期的限制,不受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限制,而且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無過失,企業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三種情況,勞動者主觀上并無重大過錯,主要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身體不好或能力較差,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且要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③裁員。
(4)企業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勞動者無過失解除合同”或“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但若勞動者有過失,企業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5)解除企業勞動合同的程序
①提前書面通知。我國勞動法律要求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②征求工會意見。
③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主要取決于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
2.企業勞動合同的終止
(1)企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行消滅的制度。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終止企業勞動合同一般應履行以下程序:
①提前通知。企業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企業工作,原企業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②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都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原有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企業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若企業降低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企業仍須支付經濟補償。
③終止合同應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出具證明、轉移社會保險、辦理工作交接、支付經濟補償以及保存檔案備查。
企業對已經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3.企業勞動合同的續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①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 在本企業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除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以外,應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 勞動者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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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